建立宪法宣誓制度,将国家领导人宪法宣誓扩大到其他公职人员,使宪法宣誓法定化和规范化,有利于国家公职人员树立忠于宪法、遵守宪法、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,恪守宪法原则,保障宪法实施。
无法无天也就是为所欲为,藐视规则,无限制、无约束、无底线。这就是权力制衡和有限权力的现代政治理念。
即便是这一系统的操作者,本身也要受约法制约。依法治国,不仅仅只是指限制公权进入市场交换领域,营造透明有序、公平正义的市场环境,以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,也应包括限制公权介入其他非政治性的社会生活领域。治国而无法无天,其结果可想而知。这种前现代的政治理念固然符合人类早期,甚至至今一些后进国家族群间或阶级间的政治征服历史,但却显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。国家主席尚且得不到法律保护,遑论他人。
这种强制性本身,并不构成法律体系合法性和公正性的来源。这就是俗称的权大于法。在一个国家中,如果有80%的公民养成守法习惯,那就是相当法治了。
我还听到有人借美国法学家哈罗德·伯尔曼(Harold J.Berman,1918-2007)之口,声称要让法律成为信仰。我以为,在上面这句话中,believed in的意思就是相信或信真,将其翻译为信仰恐怕是小词大译,而且会以讹传讹。而这一进程必 须通过自上而下和上行下效来完成。其《公报》指出,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。
当政府官员都不把宪法当回事的时候,普罗大众也不可能敬 畏宪法。无法律当然无法治,有法律也未必有法治。
其实,任何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中都有这样或那样的缺陷,甚至存在 违背法之精神的恶法。对于承担司法职能的法官和检察官来说,信仰法治尤为重要,唯此才可以摈弃长官至上的思维习 惯并培养法律至上的司法观念人民民主专政合法性来自宪法,制度根源来自宪法,其含义也需要在宪法体系中才能确定。有些地方将总书记的话解释为,非重大改革、一般的改革可以突破法律界限。
记者:恰恰有人认为,过去十年之所以没有修改宪法,正是因为这是法治停滞甚至倒退的十年。习近平总书记还曾提出,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,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。然而,回归并不等于没有发展。成文宪法的文本空间、价值空间和解释空间非常大。
尽管法治的发展离人们的期待尚有距离,但人们对法治理想的信念已经形成,人们对现实生活中法治发展的感受是客观存在的。82宪法之所以回到54宪法,一是因为75和78年宪法是特定历史时期修改的,没有充分体现国家发展、政治生活正常化的需要;二是从程序上看,全面修改82宪法时,我们在75、78年宪法里找不到宪法修改的程序,只有54宪法规定了具体的宪法修改程序。
全面实施宪法的基础,是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,全面推进依法治国,关键在于全面实施宪法。
所以,我们的全面深化改革,首先需要寻找合宪性的基础。法治中国的提出在当下的中国有其政治与社会意义,但不能代替法治国家。法治是否有进步恐不能一概而论,法治改革在有些领域确实进展很小,比如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方面,但司法改革不等于法治改革。记者:应当如何理解法治中国、法治国家 和依法治国这些概念? 韩大元:法治中国是政治概念,而非法律概念,而法治国家是宪法规定的法律概念,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中国的基本方略。如果我们认为宪法是工具,需要时用,不需要则绕开,只把宪法作为实现政治目的的工具而不是一种价值追求的目标,那么宪法的权威永远难以树立。它毕竟不是法律命题,也不具有规范的依据,自然对国家生活的约束力是有限的,也不能夸大其界限与功能。
这十年,人们对宪法稳定性和权威性的认同都有很大提高。改革需要有宪法界限,需要受到宪法目标的限制。
要真正树立宪法权威,就要树立宪法至上的理念。如果我们在宪法至上问题还有动摇,那所谓宪法权威就无从树立。
频繁修宪,不仅成本太大,而且影响人们对宪法权威的认可。这些问题其实都是关于怎么理解和怎么解释宪法的问题。
所有改革都不能突破法律界限,如改革没有合法性,哪怕充满政治智慧,或许具有政治意义的正当性,但正当性不能代表合法性。在目前强势的改革话语体系下,我们的规范体系变得更加复杂。宪法是法律体系的统帅,是国家生活的最高依据,是公民的基本生活方式。所以,总书记提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,就是针对改革中政策大于法律的现象,由此造成改革突破法律界限,甚至以改革名义破坏法律的危险。
党的章程也规定,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。而任何宪法规范以外的东西一旦转化成宪法规范以后,基于人们对宪法价值的共识,就会立即获得正当性和权威性。
在我国,宪法权威真正要树立起来,需要全社会对现代宪法的价值和功能,特别是对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功能形成高度共识。这是执政党在宪法运用方面吸取了过去频繁修改宪法的弊端。
因为很多人对宪法审查还有误解,一听违宪二字就觉得是严重的政治问题。您认为82宪法对54宪法有超越吗? 韩大元:今年对宪法发展而言,确实具有特殊意义。
我曾建议制定一部《宪法解释程序法》,主张积极发挥宪法解释功能。宪法规范高度抽象,宪法的具体化需要解释。 今年对于中国的法治发展来说是非常特殊的一年。因此,问题不在于重新设计所谓的宪法文本,而在于我们怎样充分利用现有规范的构造和空间,通过解释的方式,为改革提供更有效的依据。
执政党的合法性来源于宪法,宪法权威高于并决定了党的权威。保持宪法稳定的状态如果再持续五到十年,宪法的稳定性和规范化程度会更高,人们对宪法权威的认知也会越来越高,宪法的治理将逐渐成为一种常态。
我们不再像过去那样,党代会开一次,宪法就修改一次,党的十七、十八大以后我们也没有修改过宪法。目前宪法实施的效果同民众的期待和法治的要求还有比较大的距离,因为宪法并没有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真正权威。
如果确实发现宪法规范和现实之间有冲突,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来发展宪法,或先解释后修改更好。所以从宪法工具论转向宪法价值论,是树立宪法权威的深层次要求。